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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7]379号)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宜市国税发〔2007〕121号)收悉。根据《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单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817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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