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考核程序:
1、听取安监机构的汇报;
2、按照本考核内容的要求,检查有关资料;
3、在监督台帐中随机抽取本年度所监督的3-5个在建工程作为受检对象;
4、实地检查受检工程安全状况,检查有关监督文书,并听取参建单位对安监机构工作的评价;
5、听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安监机构工作的评价;
6、评议打分;
7、与安监机构交换考核意见。
第七条 主要考核内容:
(一)安监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是否具有当地政府或同级编委同意成立安监机构的批文;
2、是否具有明确监督机构职责范围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委托书;
3、是否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必备的检测工具和交通工具;
4、取得安全监督员证的人数,是否占本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3人。
(二)安监机构的内部管理情况
1、建立健全安全监督、行政管理和廉政建设等规章制度的情况;
2、施工安全监督台帐、监督档案、事故投诉受理档案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应用计算机对施工安全监督及内业工作进行辅助管理的情况;
4、组织和参加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知识培训学习的情况;
5、安监机构与科室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情况。
(三)开展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1、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2、所监督的工程荣获市级文明工地及其它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情况;
3、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4、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推进情况;
5、全年所监管的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
6、服务态度及服务质量情况。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的情况;
8、安全生产投诉的受理及处理情况;
9、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情况;
10、宣贯落实新标准、新法规和新文件的情况;
11、宣传及推广使用科技含量高的新工艺的情况;
12、上报工程监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事故快报的情况。
(四)所监督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的编制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