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7〕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区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相继成立,为建筑安全生产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为全面反映各监督机构的工作成绩,对各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正确评价,依据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特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评分表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的考核,是指对安监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公正地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内部建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认真执行上级工作要求等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和对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安全总站)的考核。市安全总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对各区县安监机构的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各安监机构应当建立工作档案,档案要如实记录日常检查、巡查、专项检查、拉网排查等工作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