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除地方病危害评估标准的通知
(陕卫地发〔2009〕44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
为尽快消除我省地方病危害,显著提高广大地方病区群众健康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陕政发〔2006〕25号)精神,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陕西省消除地方病危害评估标准》,经征求省级专业单位、各设区市地方病防治管理部门和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办、省盐务局等有关单位意见,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评估标准,认真做好辖区地方病防治效果及其规划目标实现程度评估工作。
陕西省消除地方病危害评估标准
陕西省是地方病的多发区、重病区。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坚持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地方病病情由大面积流行逐步得到控制,到2005年末,全省主要地方病的危害实现基本消除目标。2006年,省人民政府印发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制订的《陕西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陕政发〔2006〕25号),提出“到‘十一五’末,使我省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和克山病的发病得到稳定控制,危害达到消除目标”。为了届时客观评价重点地方病防治效果,判定保障机制建立情况和规划目标实现程度,特制定本评估标准。
一、总体概念重点地方病是指由环境因素引发的、发病具有明显地域分布的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和克山病。“危害达到消除目标”必须是在保障机制健全的前提下以有效防治措施稳定落实为基础、防治指标达到规划目标的一种综合评价标准。
二、评价标准
(一)保障机制。已经建立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经费保障”的地方病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可以得到巩固和可持续发展。
1、政府能继续保持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足够重视。各级政府能继续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方病防治纳入政府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职责,督查组织管理机构、防治队伍建设、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切实解决持续落实防治措施、巩固防治成果所需要的机构建设、防治队伍、经费投入等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