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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品牌出口商品奖励和促进办法》的通知[失效]

  为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增强培育自主品牌能力的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出口品牌创建工作,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品牌商品,以品牌为龙头和示范,不断提高出口竞争力,逐步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宁夏品牌出口商品奖励和促进暂行办法》的要求,决定开展“宁夏品牌出口商品”评选工作,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资格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二)具有在国际市场创品牌的强烈意识,并且已经制定了创品牌规划和具体措施;

  (三)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

  (四)已经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在国内已经注册商标和主要出口市场已经或正在注册商标,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六)上年度企业自营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单项商品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

  (七)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二、申报对象

  符合上述评选资格条件的各类外经贸企业方可向商务部门申请评选“宁夏品牌出口商品”。

  三、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评选“宁夏品牌出口商品”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创品牌工作规划。

  (四)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各种国际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七)专利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的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证书(复印件)。

  企业在上报材料及有关证书(报表)时须同时提交原件用于核对。

  四、评审指标及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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