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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品牌出口商品奖励和促进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荣获“宁夏品牌出口商品”的出口企业当年在境外开展下列品牌推进活动,除获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政策支持外,其差额部分地方给予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一)出口产品在国外进行商标注册、专利注册和各类产品认证;

  (二)在境外媒体和国际经贸交流活动中对出口品牌进行整体宣传和推广;

  (三)制作并向境外客商发放出口品牌宣传资料;

  (四)企业当年参加境外展览会摊位费(每次不超过两个摊位)或人员费用(每次只限一人)。

  第四条 荣获“宁夏品牌出口商品”的企业,在广交会品牌展区参展和参加商务厅组织的国内其它知名展会的品牌展区,其摊位费给予50%的支持。

  第五条 申报和审核

  (一)认定为“宁夏品牌出口商品”的企业,均可申报;

  (二)申报资金支持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毕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或证书后,于每年7月1日至31日和12月1日至31日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提出申请;

  (三)企业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企业申请报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书原件及收费方出具的收费原始凭证。属于委托事项的还应提供代理机构的有关资料及代理协议或合同;

  (四)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收到企业申请后,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在收到申请60天内正式发文通知相关企业,并按有关规定拨付支持资金。

  第六条 监督检查

  (一)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对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支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的,除收回支持资金,停止该企业连续三年的申请资格外,并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二)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之内,企业对实施完成的项目要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写出总结报告,作为今后申请新支持项目时的参考。

  第七条 其它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开始试行,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宁夏品牌出口商品评选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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