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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农办、云南省档案局、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狠抓基础,逐步规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一)加强和规范村级建档工作。建制村应将档案工作列入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建立村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统计、保密等档案管理制度和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村级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并按照简化适用的原则,规范村级档案的分类、整理。农村党支部、共青团、妇联、民兵等基层组织产生的档案,列入村级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保管安全。村委会换届时应进行档案交接,并按要求履行移交手续。建制村在撤销、合并或转变为城市社区时,应按有关要求明确档案的归属与流向,防止档案散失。村委会应当为村级档案的科学管理和安全保管提供必要的设施和设备,鼓励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条件,与“数字乡村工程”相结合,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和服务网络化。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建制村,可以委托乡镇代为保管档案。

  (二)加强农村各项改革档案的管理。各级档案部门要在农村土地承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征收征用、退耕还林还草等工作中,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耕地、山林、池塘等使用权承包、农民补偿等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做到各种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整理规范,保管安全,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失地农民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中,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在撤乡并镇和乡镇机构改革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农村经营承包、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保障等档案资料的妥善保管和移交工作。

  (三)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档案工作。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对农村工作提出的要求。各级档案部门要高度重视,督促指导乡镇及建制村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档案工作,围绕民主选举、民主理财、民主议事三项重点工作,牢牢把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主要特点和工作规律,明确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中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管理方式、分类方法和利用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的力度,确保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档案齐全完整、保管安全、管理规范和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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