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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一)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
  (二)密切联系群众,经常走访联系村民,及时了解和收集村民的意见建议;
  (三)积极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真实代表本选区村民的利益,客观反映村民的意愿、要求;
  (四)及时向所联系的村民传达村民代表会议精神,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接受村民的监督;
  (五)积极支持和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教育和引导村民遵纪守法,履行应尽的义务,自觉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管理;
  (六)监督村民委员会、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及其成员的工作。

第五章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或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应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但村民委员会不召集的,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下,村党组织可以召集会议。
  试行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工作委员会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主席、工作委员会主任等主持会议。
  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一般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村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
  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恳谈(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会议。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告知村民。
  第三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一)村民代表签到,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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