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裁判员按照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由市体育局统一聘调。
(五)竞赛办法
1.各项比赛均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
2.各项竞赛采取集中和先期预赛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3.足球、篮球、排球项目的参赛队伍达到12个队(含12队)以上时,进行预赛。
4.各项比赛执行各单项竞赛规程。
5.比赛设青少年组和成年组,具体年龄规定为:
(1)青少年组:运动员年龄为18周岁以下(具体年龄规定见竞赛规程总则)。
(2)成年组:运动员年龄必须为18周岁以上。
(六)录取名次
1.团体、个人均录取前八名,参赛单位或个人不足8名(含8名)者,减一录取。
2.计分及计名次办法:
(1)各团体和个人项目前8名依次按9、7、6、5、4、3、2、1计分,录取名次不足8名的计分由高分计起。
(2)足球、篮球、排球项目均按所获名次的6倍计牌、计分。
(3)打破市少年纪录加9分,打破市纪录、省青少年纪录加18分,打破省记录加36分。
(4)凡在2005年10月至2009年8月期间每输送到省或国家集训队半年以上运动员1名(以省下发集训通知为准)加6分,每输送到市级各体校运动员1名并获得省十一运会参赛资格者加3分(以洛阳市体育局训练科证明为准)。
(5)2005年10月至2009年8月期间,凡系各单位输送到省或国家集训队的运动员,在全国、亚洲、奥运会比赛中取得名次(以获奖证书为准),均按所获名次(1-8名)的3倍计牌、计分。
(6)田径、游泳、射击项目设团体前3名奖,计入代表团奖牌总数和团体总分。
(7)按获金牌数和团体总分数分别公布代表团名次。
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数目相同,则依次按银、铜牌数目以及其后名次数目排列名次;总分多者名次列前,总分相同金牌数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
(七)奖励
1.取金牌数前8名予以奖励。
2.取团体总分前8名予以奖励。
3.取9县(市)团体总分前3名予以奖励。
4.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励(办法另定)。
三、筹备工作安排
(一)2009年2月前,完成洛阳市第十一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编写并下发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