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徐州市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新平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徐州市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城市建成区内主次干道两侧、重要区域建筑色彩和材质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色彩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外观色彩。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既有建筑色彩及材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建筑色彩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建筑色彩规划和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
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主次道路两侧和重要区域的建筑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建筑色彩规划和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应当包括建筑色彩及材质的内容。
第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外部造型应当绘制大样图,并详细标注尺寸和工艺。
建筑外立面的色彩及材质需要现场核准的,应当在施工图和施工许可证中注明。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的外观、色彩及材质。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施工。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建筑外立面使用节能、环保的新型材质。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建筑、装饰材料和施工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