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或委托人、继承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及复印件;
2、委托人或继承人的证明,应出具公证文书或有效证明。有效证明是指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警属、街道、乡镇等一级组织的证明;
3、人员死亡的,须提供公安局或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
4、出国(境)定居人员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出境卡、单程通行证、翻译后的签证)复印件;
5、失踪人员应出示司法机关的失踪告示和公安机关开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6、符合有关规定的供养直系亲属相关证明;
7、参保人《养老保险手册》。
(二)审核
失地农民保险科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退领条件的,对参保人缴费情况进行结算。
(三)办理
失地农民保险科根据参保人及申请人有关资料出具《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表》(一式三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业务科归档保存,另一份报送财务科。申请人携身份证于申请时次月15日后到财务科办理领取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遗失补证业务
《养老保险手册》遗失后申请补办的,由本人向失地农民保险科提出补证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由村(居)委会开具遗失证明介绍信;
2、身份证;
3、户口簿;
经失地农民保险科审核后办理补证手续。
七、信息查询、政策咨询
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由失地农民保险科窗口工作人员帮助查询有关参保信息。咨询政策可以到三区人事劳动局、劳动就业服务局或失地农民保险科经办窗口,也可电话咨询。
八、信息变更登记
参保人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继承人、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等基本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需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失地农民保险科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资料和证明。
2、填报《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
经失地农民保险科对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同意后,由专人进行计算机信息变更,重新核发《养老保险手册》,《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和证明复印件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