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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人员登记管理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填报《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附件8),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其中,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并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同时,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十三条 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核定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按照人事部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44号)精神,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不定期地对事业单位进行人事执法检查,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工作有序地进行。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实施办法》和有关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2.重庆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等级对应表

  3.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

  4.重庆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

  5.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6.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

  7.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认定表

  8.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附件1: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单位岗位总量

类别

管理岗位占主体

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

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

特设岗位

管理

专技

工勤

管理

专技

工勤

管理

专技

工勤

不受限

比例

50%

 

 

 

70%

 

 

 

50%

管理岗位

等级

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

层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比例

10%

30%

60%

等级

特级

正高级1:3:6

副高级2:4:4

中级3:4:3

助理级5:5

员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比例

 

0.3%

0.9%

1.8%

1.4%

2.8%

2.8%

9%

12%

9%

30%

30%

 

工勤技能岗位

等级

技术工

普通工

 

比例

1%

4%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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