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参照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制定。
2.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3.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评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执行。能够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核准。
㈠ 市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直接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㈡ 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㈢ 区县(自治县)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㈣ 区县(自治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 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附件6);
㈡ 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区县应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㈢ 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㈣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㈤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变更:
㈠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㈡ 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㈢ 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实施办法》和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必须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的要求,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
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㈠ 三至四级职员岗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聘用,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㈡ 五至六级职员岗位、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市直属事业单位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区县(自治县)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初审、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㈢ 七至十级职员岗位、八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市直属事业单位由单位审核和聘用;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区县(自治县)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第二十条 在符合设岗条件的前提下,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㈠ 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㈡ 其他为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高层次人才。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㈠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主管部门;
㈡ 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㈢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上报人选进行核准。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占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目标和职责。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应根据新调入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其岗位等级。
第二十四条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岗位设置,并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即在编、在岗和在聘)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精神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施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即在编、在岗和在聘)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也要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同时还要为引进急需人才保留适当的空间。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报告,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附件7),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