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市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或二级职员(正)、厅级副职或二级职员(副)、处级正职或三级职员(正)、处级副职或三级职员(副)、科级正职或四级职员(正)、科级副职或四级职员(副)、科员或五级职员、办事员或六级职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附件2:《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4.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5.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㈡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
1.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为员级岗位)。(附件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或三级岗位;区县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或四级岗位;乡镇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见附件1)。
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
⑴ 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为3:4:3;
⑵ 区县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为1:4:5;
⑶ 乡镇事业单位原则上为0.5:2.5:7。
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如下(附件1):
⑴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⑵ 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⑶ 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⑷ 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9.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八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
10.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11.对规模小、人数少、分布较分散的基层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㈢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五级岗位(附件4:《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
2.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数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数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严格控制在5%左右。
4.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没有承担科学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工勤技能一、二级岗位。
5.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暂时没有条件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技术工和普通工岗位,严格按照业务工作实际需要和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规范设置。
6.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
㈣ 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2.按照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⑴ 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短期聘用高层次人才的;
⑵ 引进(或柔性引进)两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急需高层次人才等,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⑶ 因单位规格受限但确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
⑷ 其他确需设置的。
3.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由事业单位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附件5),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岗位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包括:遵守
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㈠ 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参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以保证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一致性。
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⑴ 三级职员岗位,须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⑵ 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⑶ 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⑷ 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⑸ 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⑹ 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4.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职员管理的具体条件。
5.三、四级职员岗位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㈡ 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各地区、各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专业技术水平、任职年限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