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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进入董事会,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进行任免。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决策成员,要保证其出席企业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各类会议。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事项,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应听取总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总法律顾问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五、创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有效机制
  要努力创建有效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促进和保障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不断提高素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今后,省属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省国资委审批的有关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抵押担保、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报送省国资委审批的公司章程,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核、对重大经济纠纷进行分析处理、对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决策以及企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要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具体按照即将出台的《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要明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纪律,保障企业法律事务得到及时、规范处理。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的制度,使企业法律顾问能够全程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和签订;参与企业规章制度和重要文件的拟制和审查;列席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各类会议,保证企业法律顾问熟悉掌握有关情况,及时主动提出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意见建议。对已经发生的纠纷,要积极主动作好协调或应诉准备。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的学习、工作、待遇等保障制度,使他们获得参加培训、进修、交流的机会,具备应有的工作条件,享有相应的职级待遇,以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正确处理企业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的关系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的法律人,可以通过全过程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在企业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作用和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优势。企业聘请的社会律师属于外部法律人,其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但在应对纠纷诉讼等事后补救方面具有优势。各省属企业要正确处理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聘请社会律师的关系,在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外聘律师处理法律事务,形成二者优势互补、相辅相成的法律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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