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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2008年底前,省属重点骨干企业(名单附后)必须设立专门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明确职能职责,确定负责人,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并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其它省属企业也应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把企业法律事务的职能落实到相关部门并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已经设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要进一步充实人员、强化职能、完善制度。
  三、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企业法律顾问,是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各省属企业要努力建设一支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素质高、留得住、用得上的企业法律顾问人才队伍,以适应改革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该配备企业法律顾问或参加全国司法(律师)考试合格的人员。要通过内部选拔培养、社会公开招聘等渠道,尽快建立和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要高度重视对企业法律顾问人才的培养,制定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制度,支持企业有关人员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为参加考试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规定培训注册的人员,要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通过职称评定、建立激励机制等办法解决好企业法律顾问的待遇问题,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对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可以聘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企业法律顾问要强化“有为才有位”的观念,增强奉献意识,勤奋敬业,开拓进取,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作用。
  省国资委将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注册备案工作,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人才队伍的管理,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
  四、加快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授权全面领导本企业的法律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为企业改制上市、重大投融资、调整重组、产权转让、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创新以及“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织基础。今明两年,省属国有企业要基本建立起总法律顾问制度,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内部培养选拔等多种形式,全部配备总法律顾问。已经初步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云天化集团、云南冶金集团、云南铜业集团,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选聘,应按照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首先考虑从本企业优秀人才队伍中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精通法律业务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负责同志担任。如果本企业暂无总法律顾问合适人选,可采取从其他企业调配、直接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方式,吸引外部优秀人才,也可由一名副总兼任。公开招聘工作由省国资委统一组织。总法律顾问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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