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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十三条 对省级有关部门承担还款责任的外国政府贷款第一、二类项目和云南省财政厅转贷和担保的省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外债风险管理交易,项目单位应事先向云南省财政厅报送准备开展外债风险管理的工作方案,包括:项目外债情况、开展外债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风险预测、拟选择的交易对象(应选择3家或以上)和方式等;云南省财政厅将工作方案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批复交易方案后,由项目单位商交易对象提出交易备选方案,组织专家评审组(一般应由债务人、担保人、外债风险管理专家以及财政、发展改革、外汇管理等部门组成)对备选方案进行分析论证,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推荐选择最终交易方案;项目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是否进行交易,若决定交易,将拟选择的交易对象和交易方案报云南省财政厅正式批复后,项目单位方可进行交易,并把交易细节和有关合同、文本报云南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对省级外国政府贷款第三类项目的外债风险管理交易,项目单位应事先将准备开展外债风险管理的工作方案报云南省财政厅备案,包括:项目外债情况、开展外债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风险预测、拟选择的交易对象(应选择3家或以上)和方式等;项目单位商交易对象提出交易备选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备选方案进行分析论证,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推荐选择最终交易方案;项目单位将专家评审意见、拟选择的交易对象和交易方案、交易细节和有关合同、文本报云南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对州市外国政府贷款第一、二、三类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外债风险管理交易,由州市财政部门在云南省财政厅的指导下比照省级项目执行。

第八章 交易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作为交易操作人获得的外债风险管理交易收入,按照财政部财金〔2008〕20号文中第七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交易操作人获得的外债风险管理交易收入,纳入同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

第九章 交易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交易风险控制按照财政部财金〔2008〕20号文中第八章的规定执行。外债风险管理交易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必须聘请专业法律机构进行审核,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并逐级上报云南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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