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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一)对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价、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

  (二)负责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交易的登记、备案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云南省财政厅上报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分析报告;

  (三)根据债务人的报告,掌握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动态,发现交易风险及时提示债务人,并向云南省财政厅报告有关情况。

  (四)制定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外债风险管理交易决策和操作。

  第七条 实施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项目单位,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对本单位外债风险管理交易情况和相关工作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分析报告;

  (二)指定专人负责监测本单位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动态、交易市值情况及变动趋势,发现交易风险后及时采取解决措施,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三)对本单位承担还款责任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统计分析本单位外债情况,选择并提出交易方案,按程序报批交易方案,签署交易协议并进行交易,承担交易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责任,并按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交易情况。

第四章 交易工具和方案

  第八条 交易工具和方案按照财政部财金〔2008〕20号文中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交易对象和方式

  第九条 交易对象和方式按照财政部财金〔2008〕20号文中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十条 交易管理按照财政部财金〔2008〕20号文中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交易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外债风险管理的交易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审批的原则。省级项目的外债风险管理交易由云南省财政厅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州市项目的外债风险管理交易须经同级政府批准,并由州市财政部门上报云南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云南省财政厅承担还款责任的外国政府贷款一类项目的外债风险管理交易,云南省财政厅应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报送准备开展外债风险管理的工作方案,包括:项目外债情况、开展外债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风险预测、拟选择的交易对象(应选择3家或以上)和方式等。云南省财政厅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作方案,商交易对象提出交易备选方案,组织专家评审组(一般应由债务人、担保人、外债风险管理专家以及财政、发展改革、外汇管理等部门组成)对备选方案进行分析论证,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推荐选择最终交易方案,经按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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