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云财金[2008]1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工作,有效规避外债风险,依据《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8〕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方政府外债(以下简称外债)是指云南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的通过财政部和银行转贷借入给省级有关部门或州市的全部外国政府贷款(含一、二、三类项目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第三条 外债风险管理的目的是积极规避市场风险,利用金融工具或产品在一定区间内锁定汇率或降低外债利率,有效控制和降低外债成本。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实施外债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按财政部财金〔2008〕20号中第四条至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云南省财政厅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的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对全省外债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价、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
(二)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市财政部门上报的交易情况和相关工作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上报云南省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分析报告;
(三)对云南省财政厅承担还款责任的省级外国政府贷款一类项目,提出交易方案,按程序报批交易方案,签署交易协议并进行交易,承担交易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责任,并按要求及时报告交易情况。
(四)对云南省财政厅提供担保的省级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和云南省财政厅转贷和担保的省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指导、监督省级项目单位开展外债风险管理工作。
(五)对省级外国政府贷款三类项目,收集、统计和分析外债风险管理的交易情况。
第六条 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的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