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8号)精神,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的能力,构建全市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促进全市"三农"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8年度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堰地处山区,自然灾害频发,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建立农业灾害补偿机制,既是减轻农民因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增强农民生产自救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十堰的紧迫要求。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不仅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新农村建设,也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面、增强保险灾害管理和服务社会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住机遇,按照政府推动、部门配合、市场运作、保险部门经办的模式,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我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认真落实"三农"保险保费来源及政策性保费补贴
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在进一步做好上一年度能繁母猪保险续保工作的同时,2008年新增水稻、奶牛、农房和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4个险种,保费来源采取以中央、省、县(市、区)三级财政补贴为主,农民自筹为辅。鼓励实施村干部综合保险、农村校舍保险等"三农"保险试点,各地可自主决定保险及补贴标准。
(一)确保保费资金到位。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确保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及时落实到位。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将所签订保单及农户已缴清的保费进行汇总后,按险种报同级农业、畜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可,同级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限日内拨付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此基础上将已签订保单、农户已缴清保费及县(市、区)已拨付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汇总后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据此拨付中央及省级保费补贴资金。为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安全,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采取"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单结算、据实补贴"的办法,严禁挤占、挪用保费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政策性"三农"保险真正惠及"三农"。对县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拨付不到位的,市政府将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市财政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