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方式。
十堰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实施组、督导检查组、后勤保障组。
项目实施组负责田野调查指导、普查结果认定、数据采集审核、普查成果验收等工作,并根据需要承担少量的田野调查任务;
督导检查组负责督促指导文物普查工作的顺利、及时开展和抽查复核工作;
后勤保障组负责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两个职能小组的后勤保障、上级部门来人接待工作等。
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文物普查实施机构。
三、文物普查的时间和实施步骤
此次普查的时间从2008年7月到2011年12月,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调查阶段: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各县市区展开实地文物调查工作。
1、田野调查
根据国家文物局下达的工作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各县市区采取集中逐个乡镇普查的办法独立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对所负责地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照相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并负责核定审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项目实施组要加强田野调查指导。
2、抽查复核
督导检查组分期分批组织对所辖区内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抽查,保证普查原始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同时接受国家、省级检查组的抽查、复核。
(二)数据汇总阶段:2010年1月至12月,对各普查组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建立全套文物普查档案,接受省普查办的评估、验收,并将档案资料上交省普查办。
(三)形成普查成果阶段:2011年1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形成文物普查成果。
(1)建立十堰市文物普查数据库及电子地图;
(2)单独编制市、县(区)两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提请市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3)编制《十堰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4)具备条件时编辑出版《十堰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汇编》。
四、文物普查的手段
(一)复查与新发现相结合。
借助前两次普查成果尤其是已编辑出版的《中国文物地图集·湖北分册》和《十堰市文物志》,结合近年来配合重点工程建设调查所得资料,对已登记在册的文物点进行复查,其中把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点作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