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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十堰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国家文物局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及"湖北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南漳县试点工作成果推广会"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文物普查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文物普查的目标。

  全面了解十堰市境内地上、地下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及生态环境等基本情况,特别是1981年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以来的变化情况,为促进科学制定文物保护规划奠定基础,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为我国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二)文物普查的主要任务。

  1、对我市境内地上、地下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2063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填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2、建立十堰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为全省统一编制文物普查工作报告提供资料。

  3、培养锻炼专业人员,提高文物保护队伍整体素质。

  4、提升市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文物普查的组织方式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十堰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十堰市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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