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落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程序的政策性规定,按程序履行改制方案审批手续。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报经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企业改制重组方案要按规定由企业法律顾问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三十四)在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职工。要解决好改制后职工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接续和再就业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改制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劳动保障的政策法规,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基本医疗保险,为退休人员预留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统筹费用,将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必须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并且按相关政策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可按我省的有关政策办理;同时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大力支持改制企业职工实现再就业。
(三十五)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并按规定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一次性缴纳管理服务费。不具备移交条件的,暂由改制企业代管,条件成熟后一并移交。对因工伤残、遗属等特殊群体, 由改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六)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监管、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工作。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组织领导体系。省委、省政府成立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领导担任,省直有关部门为成员,负责协调处理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各地也要相应成立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分别负责国有企业改革的监督指导、协调和具体实施,形成上下贯通、协调一致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推进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