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做好监督保障工作。各地要制定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等。要抓紧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及时、便民等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要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处理
《条例》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问题,积极做好应对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
各地、各部门要把公务员学习宣传
《条例》的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认真学习、尽快熟悉
《条例》的内容,做好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机关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要熟悉
《条例》、熟悉信息公开指南、熟悉信息公开目录,还要熟悉申请公开的办事程序和时限要求,熟悉对申请公开的告知和指导方面的业务。同时,切实提高技术保障水平,充分利用信息手段、网络手段,从技术保障入手,落实资金、落实设备、落实人员,满足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需要。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落实经费,充实力量。
(五)正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系。保密不规范是当前工作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该公开的没有完全公开,该保密的没有完全保密,这两种情况都存在。各级行政机关在形成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同时明确政府信息的属性,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已经移交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公开问题,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该公开的必须坚决按规定公开,必须保密的也要按要求认真做好保密工作,要把这两者的关系处理好。
各地、各部门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于8月20日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办公自动化管理科。
联 系 人:韩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