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十堰市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大力推广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应用,推进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根据《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
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建科〔2004〕25号)和《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81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按照《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和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301-2005)组织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由市建设委员会公布的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与批准实施、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核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工作。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和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
第四条 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县、市)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五条 示范工程应重点采用下列成套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保温隔热屋面、节能门窗、活动遮阳等节能技术与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