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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极稳妥地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内容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公开》栏目的内容保障方式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的内容,主要来源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采取设置专栏、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等方式导入。

  (一)设置专栏。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置专栏,各责任单位按照栏目的分工,负责提供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内容。

  (二)网上抓取。市政府门户网站从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已公开发布的信息中选择,导入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

  (三)信息报送。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通过专用信息报送渠道,将拟发布的信息提交市政府门户网站,由采编人员根据栏目信息需要进行选用。

  (四)网站链接。将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及其内容直接链接到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

  二、建立信息发布审查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是报送《信息公开》栏目信息的责任单位,要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上报信息,确保上报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一)各单位在上报信息前,应当明确政府信息属性,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前已经产生但尚未确定属性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确定属性,对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

  三、明确工作职责,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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