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将约定的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双方约定不成的,按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利润率不得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5%。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条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对照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与物业买受人在购房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双方约定不成的,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物业入住达50%以上、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且入住率超过30%、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具备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物业综合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服务区域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