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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保局关于调查2004年和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保局关于调查2004年和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的通知
(闽财建〔2006〕141号)


三明、莆田、泉州市财政局、环保局及有关项目单位:
  为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提高排污费资金集中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在污染防治中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查2004年和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的通知》(财办建[2006]91号)精神,决定对2004年和2005年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总结。
  请你们督促项目单位按照财办建[2006]91号文及“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编写要求”(包括已经竣工验收的项目要说明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竣工验收情况并对项目运行后达到的环境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在建项目要说明项目实施现状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预计完工时间、未完成原因以及计划采取的措施;未开工项目要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具体见附件2),组织项目业主单位编写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报告以及填报“2004年--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环保局将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上报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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