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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提高我区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提高我区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8]34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宁夏电力公司,宁夏发电集团,国电集团西北分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宁夏分公司,华能宁夏能源有限公司,中电投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宁夏电力投资公司,各有关发电厂(公司):

  为了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经营困难,保证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我区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8月20日起,我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1分(含已关停转让电量的小火电机组)。调整后标准见《宁夏自治区发电厂(公司)上网电价表》(见附表)。

  二、提高我区电网统调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新投产且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0.2683元,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0.015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以上脱硫电价经自治区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由我局批准后执行,如环保部门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我局将按有关规定扣减或取消脱硫电价,并予以适当处罚。

  三、提高我区燃煤发电机组超时上网电价。全区电网统调范围内脱硫燃煤机组发电利用小时超过5500发电小时以上的电量每千瓦时统一提高到0.2313元执行(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空冷发电机组按0.2328元/千瓦时执行),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0.015元。对超时脱硫电价的管理同本文第二条的规定。

  四、跨省(区、市)送电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按照受电地区发电企业平均提价标准确定。

  五、电网经营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暂不做调整。电网企业因上网电价提高而增加的购电成本支出,纳入下次销售电价调整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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