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


  (八)对城中村改造中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的安置房(住宅和非住宅),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房产交易手续费全免。

  (九)对城中村改造中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的安置住宅,在申请安装管道煤气时,给予每户40%煤气公用设施建设费的优惠,即每户优惠240元。

  二、给予城中村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

  (一)在城中村改造中,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拆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后得到的非财政补偿费,免征营业税。

  (二)在城中村改造中,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和原被征用的土地、房屋相同用途,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相当于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超过补偿费的部分,仍征收契税。

  (三)因城中村改造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中村改造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地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中村改造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城中村改造中,被拆迁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城中村改造而搬迁的企业,从规划搬迁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本优惠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优化市场发展环境,为城中村改造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执行税费优惠的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规定,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和程序,并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理手续的时间,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