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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6.5 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立法环境发生改变、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防止或处置突发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附件:

  1.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

  2.泰安市煤矿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煤矿救护大队、物资储备单位联系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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