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治能力。
6.2.5 物资保障
市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抓好应急救援设施和储备制度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等情况。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县级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特别重大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煤矿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煤炭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县级人民政府将煤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