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保险机构按规定做好受灾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5.3 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市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煤炭局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煤炭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煤炭安全生产事故后,市煤炭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