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级应急响应行动(造成3人以上 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煤炭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组织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别,市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并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