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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泰安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煤矿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领导机构

 
 设立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范围内较大煤矿安全事故的救援指挥工作。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煤炭局局长、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泰安供电公司、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

  (1)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确定全市应对煤矿安全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组织编制、修改、评审、发布市煤矿安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负责煤矿安全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4)负责在应对煤矿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与市内省属以上驻泰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
  (5)当煤矿安全突发事件超出泰安市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上级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的应急预案。

  2.2 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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