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房产信息管理服务中心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房产信息管理服务中心:
你中心报来《关于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我局《关于南宁市房产信息管理服务中心房地产网络服务费收费问题的批复》(南价费[2007]7号)至2008年2月1日止试行期已满。“南宁市网上房地产”开通运行及收费政策执行以来,正确地引导了开发企业和消费者的理性投资,增加了商品房供需的透明度,让公众及时了解到南宁市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和动态。同时,开展网上商品房销售和网上商品房合同备案工作,减轻了开发企业的工作负担,提高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工作效率。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收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2008]5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你中心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收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网上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及相关价格信息等网络技术、信息等服务时,收取的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可按入网开发项目的备案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
商品房(包括住宅房和非住宅房):1.40元;
经济适用住房:0.60元;
廉租房免收;
企业每增加一个用户密钥,按300元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你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及企业承受能力双方协商确定。
二、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包括“网上房地产”的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服务、房地产价格公示、人员培训、网络使用与维护以及密钥制作成本等费用。
三、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收费不得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挂钩。你中心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与申请入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入网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主选择网上办理备案手续或现场办理备案手续,现场备案不得收取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同时,应允许企业在房地产销售方式上自主选择“网上销售”、“自建自售”和“委托销售”等不同的销售方式。严禁强制要求企业入网销售房地产,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