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市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08]21号)
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的你中心收取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中心收取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
二、对涉及企业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收费实行优惠政策。根据自治区减负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桂减负办[2006]15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你中心收取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10%-20%收取,具体降低幅度由你中心与企业具体协商确定。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2001]100号文件规定,在办理供水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道路等城市基本设施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中小学教育用房、学生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用房、民政部门兴办的敬老院、非盈利性的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等不得收取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只收取技术资料费100元。
五、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你中心必须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提供综合技术服务,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严禁利用部门的职权实行强制服务和收费。
六、你中心要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要按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
我市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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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 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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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性用房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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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自治区辖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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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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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业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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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
①
| 自治区辖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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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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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住宅及其它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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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 自治区辖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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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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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规划区内企业专用铁路、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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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
| 自治区辖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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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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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程管线及其他难以用面积计算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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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 自治区辖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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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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