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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人防工程使用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人防工程使用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08]26号)


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人防工程使用费有关收费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人防工程使用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费服务性收费。

  二、人防工程使用费收费标准仍按桂防委字[1992]3号和桂价费字[2000]167号文件规定,由你办根据实际情况,与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双方面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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