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把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为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提供必要条件。多渠道筹集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经费,支持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民间组织、慈善类民间组织等重点领域的社会组织加快发展。社会组织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经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可以在开办、运营、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另行制订。
(十)落实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税务部门保障社会组织享有会费收取、政府委托培训等项目的税收减免待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享有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社会组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十一)大力开展社会组织理论和实践研究。鼓励、支持我市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开展社会组织理论与实践研究,以理论和实践成果指导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定期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工作研讨活动,交流理论研究成果,并探索向实践转化的有效途径。
四、切实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
(十二)健全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健全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等各项制度。加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推行社会组织诚信服务制度,增强社会组织自主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社会组织涉外活动和涉外项目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十三)加强社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提高理事会的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推行管理层职业化和专业化。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的规定,现职公务员不得在社会团体兼职,确因工作需要须兼职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全市党政(群)机关在职县级以上(含县级)领导干部因特殊原因确需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应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减少社会组织行政化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