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对社会组织的分类指导
(四)切实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重组和改造,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切实推进政会分开,按照市场化原则,行业协会(商会)要从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重点培育我市新兴行业、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的行业协会,更好地服务于我市国民经济建设。鼓励、扶持学术性社团发展,通过学术团体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五)加大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扶持力度。积极弘扬慈善文化,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举办慈善事业,创新慈善基金募集和运行机制,培育慈善品牌,有效扩大我市慈善公益资金规模。支持和引导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安老扶弱、助残养孤、扶危济困、救助赈灾等领域实施项目,提供服务。
(六)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快速发展。进一步改变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少、规模小、发展不均衡、社会认可度低的状况,重点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服务社区和服务“三农”等领域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相关部门要在财税、信贷、土地供应、收费标准和项目、职工社会保险等方面加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支持力度。以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为抓手,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社会责任和社会公益意识,提升社会公信度,逐步建立自律和诚信长效机制。
(七)积极培育发展基层社会组织。努力探索基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方法,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民间组织等基层社会组织实行登记或备案的双轨管理,简化登记手续,免收登记费用。引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广泛吸纳会员,增强代表性,扩大影响力,不断提高服务“三农”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组织,不断增强社区民间组织服务功能,提升社区自治水平和社区服务品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建设。
三、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八)增强社会组织服务功能。适应社会需求变化,重点加快培育和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主动参与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积极探索建立新型政社关系,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在职能转变过程中,逐步将服务性事务、部分行业管理职能等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活动,授权或委托相应的社会组织承担。凡政府委托社会组织承办事务的,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加强基层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提升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