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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建设委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专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二)擅自减、缓、免征专项基金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发放的财政票据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
  (五)不按规定通过青岛市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征缴入库的;
  (六)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工程查验、认定和专项基金返还、结算的;
  (七)不按规定使用专项基金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和代征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符合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及生产企业。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征收、结算,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2004]4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负责解释。

  附表:1.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票样)(略)
  2.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单(票样)(略)
  3.青岛市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表

  附表3:青岛市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表

  _______市___________县(市)            NO
工程名称 结构型式 建设单位      (公章)联系人 电 话 
建设地址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总建筑面积 预缴专项基金 预缴时间  年  月  日 经 办 人 
墙  体  材  料  用  量墙  体  材  料  核  实  用  量
名    称单位数量折标准砖(万块)占总量比例(%)名    称单位数量折标准砖(万块)占总量比例(%)
          
          
          
          
          
          
          
          
          
总  计   总   计   
应返还专项基金 返还时间年  月  日经办人 墙 改 节 能 办 审 查 验 收 意 见
参加工程墙体验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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