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青岛市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表。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基金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及时按照“结算单”确定的数额,向建设单位返还。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仍未向当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提出查验申请和建筑节能评审认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专项基金返还申请。
对工程墙面擅自进行了隐蔽处理的建设工程,当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返还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自收到书面告知后1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向当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提出专项基金结算申请的,当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再次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书面告知后3个月内,或者建设工程决算完成后,仍未向当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提出专项基金结算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专项基金返还申请。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返还部分冲抵建安工程成本。
第四章 专项基金使用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研发推广、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试点示范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改节能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有正式编制的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予以核拨,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四条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于每年度1月底前,向上一级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专项基金收支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节能管理机构督促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