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贯彻实施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粤价〔2008〕1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防止和抑制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不合理上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以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08〕12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实施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种类
在我省范围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下列商品及服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及其制品;
(四)乳品;
(五)鸡蛋;
(六)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二、实行提价申报
(一)上述商品及服务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具体申报品种和企业目录(第一批)见附件1。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列入提价申报的企业凡需提高价格,应当在拟提价10个工作日前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提价申报表一并附上)送达省物价局。
(二)提价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 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
2.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3.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三)省物价局收到提价申报有关材料后,出具受理回执;若提价申报材料不齐全,必须要求申报企业补齐,方出具受理回执。
(四)省物价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报企业;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申报内容。
(五)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列入提价申报的企业申请提价的单位商品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商品成本(含税)增加额。
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三、实行调价备案
(一)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市或县物价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1.零售商。在当地市场销售量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2.批发商。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动,则由批发市场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须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商品种类目录(第一批)见附件2。具体批发、零售企业名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公布。
部分经营规模较大的批发、零售企业须直接向省物价局备案,具体企业名单(第一批)见附件3。
(三)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调价实施后24小时内将调价备案书面报告(调价备案表一并附上)送达所在地的市或县物价部门。
1.一次调高价格4%(含4%)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