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八年二月三日 粤价〔2008〕76号)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春季开学起,在全省城镇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课本费,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九年免费义务教育。为确保这一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我省户籍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免缴书杂费,学生作业本由家长自行购买,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辅导资料和辅助教材等费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其他收费仍按粤价〔2003〕25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广东省外户籍学生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暂不纳入免费教育范围,按原借读生规定收费标准缴费入学。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省外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义务教育问题。本省户籍学生跨学区就读的,按就读学校原借读生收费标准减财政补助金额后的标准缴费入学。
三、本省户籍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减财政补助金额后的收费标准缴费入学。外省户籍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所就读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