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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提高全省燃油电厂临时结算电价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提高全省燃油电厂临时结算电价的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日 粤价〔2008〕7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
  为调动燃油电厂发电积极性,应对我省近期因气候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电力供应严重短缺局面,决定提高全省燃油电厂(含油改水煤浆机组和油改燃气机组)的临时结算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燃油电厂的临时结算电价提高到1元/千瓦时,油改水煤浆机组和油改燃气机组的临时结算电价提高到0.9元/千瓦时(具体名单见附件),各市如有附件名单之外的地方燃油电厂具备发电能力,其临时结算电价也统一提高到1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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