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和有关单位
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经文[2007]12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委,委直属各单位: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各地从今年5月至年底的这段时间内,在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其中,7月底之前为企业和有关单位开展自查自改阶段。为了指导各类企业和相关单位抓好自查自改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经委(经济局)要高度重视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隐患治理专项行动,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监总局、省政府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一系列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细化措施,有效指导。各级经委(经济局)要按照国家、省政府的部署和《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对企业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进行细化,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和措施,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到位。
三、迅速启动,不留死角。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是各类企业,本次专项行动能否取得实效也取决于企业。国家和省要求各类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应于7月底前完成,时间紧,任务重,为迅速启动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经委(经济局)务必于6月上旬之前将《指导意见》印发到辖区内各类有关企业和有关单位,不留死角,督导所有有关的企业和单位立即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委直属各单位要结合本行业本系统的实际,抓紧研究下发具体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指导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