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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10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当年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实际发生贷款项目凭证的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 各地经委(经贸局,以下统称经委)会同财政局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联合行文并将相关资料连同《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分别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具体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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