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政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安庆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维护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和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城管执法、工商、文化、安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异产毗连的房屋,毗连部位的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责任按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划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