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府办〔2008〕1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66号)要求,加快推进各项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组织保障措施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约资源为核心,以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为目标,以自主创新和发展循环经济为动力,以法规体系为保障,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完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工作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动员全社会力量,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我市节能减排目标。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从2005年的0.59吨标煤/万元下降到0.51吨标煤/万元,比“十五”期末下降13%。其中,宝安、龙岗两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的基数下降14%;福田、南山两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的基数下降13%;罗湖、盐田两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的基数下降12%。万元GDP取水量比2005年降低20%;全市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均削减20%,分别控制在4.47万吨和3.48万吨以内;中心城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发展中区域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
(三)组织保障措施。
成立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日常协调和统筹。市贸工局、建设局、交通局分别负责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和交通节能,污染减排工作由市环保局相对独立地开展。各区政府及光明新区要抓紧成立相应机构,制定本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签订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节能减排任务。(市发展改革局、贸工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各区政府、光明新区主办)
二、节能降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