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98号)
《深圳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二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外配餐工作,保障学生安全、卫生、健康用餐,按照《
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学校外配餐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外配餐服务,是指企业接受学校或者中小学校学生监护人委托,为提供中小学生集体午餐从事食品加工、分送等就餐服务活动。
第三条 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政府监管,企业和学校共同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中小学校配餐管理
第四条 学生监护人可以依据自愿原则委托中小学校处理校外配餐相关事务。
第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接受学生监护人委托,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具备配餐资质的中小学校外配餐企业(以下简称配餐企业)。
中小学校选择配餐企业应当成立专项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由中小学校校长、安全管理人员和学生监护人代表组成,人数不得少于九人,其中学生监护人代表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六条 中小学校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应当与配餐企业签订配餐服务合同。配餐服务合同应当包括配餐企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配餐场所、违约责任、服务期限、终止办法等内容。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配餐服务示范合同。
学生监护人根据配餐服务合同向配餐企业缴纳费用。
中小学校应当在自签订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所签配餐服务合同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直属学校径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